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服务流程,提升管理服务能力,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国际化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的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服务工作以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的优秀人才为宗旨,突出价值引领和质量导向,落实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指导、规范作用和培养单位在过程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确保学生平安留学、健康留学、文明留学、成功留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研判和妥善处理重大突发问题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际交流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了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动态,处理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等。
第八条 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协议的审核;
负责校级交流项目的开拓和维护;
负责国家公派项目和校级交流项目的准入审核;
负责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负责对培养单位提供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的指导;
负责对培养单位开展行前教育提供相关业务支持;
统筹国家公派项目学生遴选推荐工作;
统筹对国家公派项目和校级交流项目拟录取学生组织综合面试;
统筹对国家公派项目和校级交流项目拟派出学生开展行前教育;
参与审批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等。
第九条 本科生院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负责本科生学籍管理、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等教学管理工作;
协同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开展本科生国家公派项目遴选推荐工作;
参与审核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协议;
参与审批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
参与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评审工作等。
第十条 研究生院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等教学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资助工作;
协同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开展研究生国家公派项目遴选推荐工作;
参与审核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协议;
参与审批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等。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共同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协同指导培养单位做好学生行前教育工作;
负责督促培养单位关注关心学生在外期间思想状况、身心健康状况和学业状况等;
协同做好学校对在库贫困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资助工作;
做好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或备案工作。
另外,学生工作部须参与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涉密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相关审批及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负责项目在培养单位内的宣传推广和遴选推荐;
负责院级交流项目的开拓和准入审核、学生自主项目的准入审核;
负责对院级交流项目和学生自主项目拟派出学生开展行前教育;
负责学生在外期间的全过程支持;
负责完成校级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初选工作;
负责制定并实施培养单位内部鼓励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配套政策等。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现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服务工作的在线办理,包括项目准入管理、报名申请、遴选与审批、派出与退出、返校管理、资助管理、质量管理等。
第三章 项目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包括国家公派项目、校级交流项目、院级交流项目和学生自主项目等。
国家公派项目,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发布、遴选和资助的人才培养项目。
校级交流项目,指学校与境外高校或机构合作开展的人才培养项目或者引进的其他人才培养项目,含学期交流项目、第三学期交流项目、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等。
院级交流项目,指学校二级单位与境外高校或机构合作开展的人才培养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引进的其他人才培养项目。
学生自主项目,指学生自行通过导师、个人或者其他正规渠道直接申请的境外交流学习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准入工作遵循安全可靠、合法规范、注重质量的原则。项目主办单位须严把项目政治关、培养质量关和运行风险关。
第十七条 国家公派项目和校级交流项目的准入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院级交流项目和学生自主项目的准入审核由培养单位负责。所有准入项目均须在服务平台上备案。
第四章 申请、遴选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须满足项目具体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学业成绩良好,并具备较强外语水平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有较强跨文化适应能力;
第十九条 学生遴选工作遵循信息公开、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科生国家公派项目的校内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规定进行:
国际交流部和本科生院联合发布遴选通知;
培养单位组织学生申报,完成初评工作后由培养单位在线提交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
国际交流部和本科生院联合组织校内评审,确定并公示候选人名单;
国际交流部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单位报送、推荐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公派项目的校内遴选流程按照下列程序规定进行:
国际交流部协商研究生院制定校内申报计划,发布遴选通知;
培养单位组织学生向国际交流部申报;
研究生院组织校内评审,确定并公示候选人名单;
国际交流部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单位报送、推荐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校级交流项目、院级交流项目的校内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规定进行:
项目主办单位发布通知;
学生通过服务平台选择项目、在线填写报名信息,并接受遴选。
第二十三条 涉密学生须根据学校保密规定完成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及备案手续。持因公证照出访的涉密学生须参考《武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武大外字[2019]33号)的文件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持因私证照出访的涉密学生须按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顺利通过遴选的学生须在服务平台上在线完成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校级交流项目和国家公派项目拟录取学生组织综合面试;培养单位对院级交流项目和学生自主项目拟录取学生组织综合面试。综合面试应涵盖对学生思想品德、在外学习能力和身心健康状况等全面考察。
第五章 派出、变更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顺利通过综合面试的学生获得正式派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须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时间和行程出国(境)交流学习,不得擅自更改在外停留时间和行程。确需变更,须根据项目类别提前联系主办单位,并在服务平台上申请变更,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学生自行出国(境)交流学习或擅自变更出入境时间和行程,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退出项目,须经培养单位和项目主办单位同意,并在服务平台上申请退出,并获得批复。
第三十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退出项目的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取消其申报其它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行前管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国家公派项目、校级交流项目拟派出的学生组织行前教育,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教育、涉外安全教育、个人安全事项提醒和学业规划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院级交流项目和学生自主项目拟派出学生开展行前教育,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教育、涉外安全教育、个人安全事项提醒和学业规划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派出前须确认和规划好课程、实习、学分认定、成绩转换、毕业答辩等相关事宜,对潜在学业冲突做出预案,并依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派出前须依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的具体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按照所赴国家(或地区)和邀请单位要求,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在派出前提交培养单位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须按要求参加行前培训、签署风险责任告知书,未满18周岁学生须由监护人另行签署风险告知书,并在服务平台上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持普通证照出国(境)交流学习,确须持因公证照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在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外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并遵守受访单位和我校的相关规定,尊重所在地风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形象。
第三十九条 学生须主动与受访学校建立管理关系,并和校内培养单位动态联系,及时向校内培养单位报告本人行程和国(境)外联系方式以及国(境)外紧急联系人信息,并向校内培养单位进行常规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遇重大问题或者突发情况,学生可第一时间联系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热线),并向国(境)外受访单位、校内培养单位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机构报告。培养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全过程关注、服务在外学生,明确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与在外学生建立动态联络机制,及时了解学生所遇突发事件、健康情况和心理状况等,及时为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八章 返校管理和资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返校后须在服务平台上办理备案,确认个人出国(境)交流学习状态结束。涉密学生返校后须另按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需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应于结束在外学习并返校后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学生在获得培养单位同意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复学。对于结束在外学习两周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返校报到的学生,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科生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按照《武汉大学普通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函[2013]26号)执行;研究生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按照《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15]8号)执行。培养单位应做好学生返校后的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本科生按照《武汉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武大外字[2019]48号)文件要求申请资助;研究生按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11]29号)、《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武大研字[2012]11号)、《武汉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专项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外字[2017]35号)等文件要求申请资助。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返校学生应在完成国(境)外交流学习三十日内,在服务平台上提交学习总结,培养单位须在线对学生学习效果做出评估。
第四十七条 培养单位定期在服务平台上提交本单位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情况报告(含风险排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培养单位自查有风险的项目进行核查,并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第四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培养单位定期召开交流汇报会、经验分享会,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学生需求,促进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完善。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效应,营造鼓励开展高质量出国(境)交流学习的育人氛围。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外学习期间表现不良,或者擅自更改访问行程、日期等的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学生出国(境)奖学金申请资格、向学生所在培养单位通报学生在外表现情况、取消学生学分转换申请资格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武汉大学关于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规定》(武大外字[2013]46号文)即行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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