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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查看次数: 类别:作风建设 发布日期:2019-09-17


根据学校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内部管理、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部务会讨论和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实施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工作督办

第一条 部领导、各办公室负责人对分管的业务领域均负有督办职责。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对部长办公会决议、上级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求办理或请求协助办理的事项负有督办责任。督办的对象是各办公室负责人。

涉及跨办公室业务的事项,综合办公室对承办办公室负责人进行督办。

第三条 承办办公室或人员对所受理的事项须按时、按要求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承办办公室或人员重新办理。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或不按要求办理的承办办公室或承办人员,由综合办公室向部长办公会报告处理。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通过QQ或微信工作群等进行公开督办。

第六条  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将记录在案,纳入承办人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前应进行涉密和敏感信息审查,经确认无涉密或敏感信息后启动信息流转流程。

第八条 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如下:

撰稿人拟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部领导审批→宣传部审核发布。

第十条 部门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如下:

1、新闻事件、公告通知、信息公开栏目:

撰稿人拟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部领导审批→撰稿人登记台账→网站管理员复核后发布;

2、其他栏目:

撰稿人拟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撰稿人登记台账→网站管理员复核后发布。

第十一条 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如下:

撰稿人拟稿→学生出国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撰稿人登记台账后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的内容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员应拒绝发布。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三条 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时长

审批人

≤0.5天

办公室负责人

>0.5~1天

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部长

>1天

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副部长、部长

其他情况请假审批手续按照武大人字【2001】86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请假须事前履行审批手续,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存档,作为考勤依据。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事前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返岗3个工作日内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六条 考勤打卡时间以综合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考勤打卡方式为指纹验证或刷脸验证。

第十八条 考勤记录由综合办公室每月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定期在部务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报并存档。考勤记录将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考勤记录不完整的,请自行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如病、事假条及部内活动安排及其它相关理由),便于查阅核实。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二十条 公章使用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公章使用流程如下:

用章申请人申请用章→业务经办人审核办理→部领导或被授权人审批签字→用章申请人登记用章台账→公章专管员复核后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章专管员应对登记的文件名称、内容、用章数量、经办人、签字人、落款单位、日期等信息一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 外事纪念品

第二十四条 常规外事纪念品一般由综合办公室定期采购。需临时采购的,由业务办公室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自行采购。纪念品价值较大的,须提前请示部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事纪念品采购标准按照《武汉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武大外字【2014】31号)中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购买和对外赠送外事纪念品须进行出入库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外事活动结束后,剩余纪念品须及时返还入库并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接收外方赠送的纪念品须进行登记,并交由指定保管人妥善保管。在国内受赠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及转交手续;在境外受赠的,须在返岗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及转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事纪念品须与外事活动产生的其他费用打包 “一事一报”。

第三十条 不按程序申购、领用的,综合办公室不予购买、发放或报销。产生费用的,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办公用品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建卡等流程。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办公室提供需求清单,综合办公室汇总报部领导审批通过后统一采购。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品领用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十四条 借还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投影仪等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品,需填写设备借还登记簿。借还时须核对设备型号、编号和配件。归还时配件有缺失的,借用人须找齐后方可登记入库。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谁借谁还,并归还到保管人处。

第七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六条 一般公务活动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确因公务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对外租用车辆。

第三十七条 公务用车审批流程如下:

1、用车人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主任签批;

2、用车人在《公务用车登记簿》登记用车事由、时间、线路等信息;

3、用车人凭派车单自行联系车队安排用车。

第三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依据《公务用车登记簿》用车审批情况定期结算报销。如结算单据内容不完整,用车人须配合综合办公室补全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未经登记和审批进行租车,或者因结算单据不完整导致无法报销的,所发生的租车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0A公文处理
 第四十条 遵循“谁发起、谁负责”原则,撰稿人应全程

跟踪流转过程,并及时提醒相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 除出差在外等特殊情况外,所有员工每个工作

日上午和下午必须至少查阅处理待办事项一次。
第四十二条 OA公文处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般情况下相

关员工应在收到公文的24小时内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造成流转时间超过合理期

限的,视为工作责任事故予以问责,问责结果直接影响年终考核

等次和绩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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