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外联合科研平台种子基金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联合科研平台培育工作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外联合科研平台种子基金支持计划经费仅用于培育高水平联合科研平台,促进我校与国际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务实合作。中外联合科研平台的成立,还需学校人文社科院或科发院审批。
二、种子基金来源于学校“双一流”建设经费,项目号为2309-413100006,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需严格遵循国家、学校财务及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三、种子基金分两期拨付,周期为两年。根据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规定,当年度下拨的经费必须在年度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经费将被全部收回。
四、种子基金仅用于与已立项的外方合作单位开展合作,不得用于与立项建设无关的任何其他支出。
五、种子基金仅用于国际交流,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聘请专家费用,按照学校外国专家短期来访标准执行;
2.教师和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的费用,含签证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符合国家短期出国境要求的访问交流 ,需严格遵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若出国(境)时长超过一个月,将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标准执行;
3.教师及学生出国费用不得超过总获批额度的50%,培育类项目不受此限制;
4.可用于报销我校师生与国外平台建设合作伙伴联合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六、种子基金采取实报实销制度,报销时需先与国际交流部项目负责人联系,并提交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际交流部领导签批。
七、每个平台支持计划的负责人需要在下一期资助拨付前向国际交流部提交工作报告,报送本年度内产生的成果以及经费使用效益。该报告将作为国际交流部划拨下一年度经费的重要依据。
八、本暂行办法由武汉大学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9月20日开始执行。
国际交流部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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